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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广东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减免税收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Ryml    时间: 2009-2-21 11:59
标题: 广东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减免税收
为落实省委省政府“南粤春暖行动”的决策部署,帮助农民工返乡创业,广东省地税局将落实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。据了解,这些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、房产税等多个税种。

据介绍,在营业税方面:
1.农民工创办的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养老院、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、婚姻介绍、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。
2.农民工从事农业机耕、排灌、病虫害防治、植物保护、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,家禽、牲畜、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。
3.农民工创办企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,免征营业税。
4.农民工创办企业,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。

在企业所得税方面:
农民工创办企业,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,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;
农民工创办企业,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,减按2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
农民工创办企业,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项目的所得,可以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;
农民工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、商业、物资业、旅游业、仓储业、居民服务业、饮食业的企业,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。

此外,农民工创业纳税确有困难的,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,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,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,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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